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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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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着崎岖山路,登上古北口附近蟠龙山长城一处制高点——将军楼,极目四眺,群山之间,万里长城绵延不绝,恢弘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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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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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战爆发后,北平虽被日寇占领,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一直战斗在长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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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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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战爆发后,北平虽被日寇占领,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一直战斗在长城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