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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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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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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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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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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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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