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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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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必胜!正义必胜! “1945年的一天,看到日寇控制的车站、长城上竖起了白旗,我知道我们胜利了!”刘庆生老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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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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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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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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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