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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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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必胜!正义必胜! “1945年的一天,看到日寇控制的车站、长城上竖起了白旗,我知道我们胜利了!”刘庆生老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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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没留下姓名、不清楚籍贯的英雄埋葬在这里,精神万古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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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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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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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