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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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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战中的激战” 秀美山川间,长城巍巍伫立…… “那是一场激战中的激战,战斗持续了两个多月,打破了日本鬼子‘一个星期拿下古北口’的迷梦……”2008年起担任讲解员的古北口村村民刘宪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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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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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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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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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