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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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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真上章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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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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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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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