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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长城血流成河,漫山遍野都是尸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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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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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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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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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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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