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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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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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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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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必胜!正义必胜! “1945年的一天,看到日寇控制的车站、长城上竖起了白旗,我知道我们胜利了!”刘庆生老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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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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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