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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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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战中的激战” 秀美山川间,长城巍巍伫立…… “那是一场激战中的激战,战斗持续了两个多月,打破了日本鬼子‘一个星期拿下古北口’的迷梦……”2008年起担任讲解员的古北口村村民刘宪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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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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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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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