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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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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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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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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北口长城抗战纪念馆正在修缮,不久后将以崭新面貌再次开放…… 距古北口约60公里外,京沈客运专线正紧锣密鼓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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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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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