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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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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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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着崎岖山路,登上古北口附近蟠龙山长城一处制高点——将军楼,极目四眺,群山之间,万里长城绵延不绝,恢弘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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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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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