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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中国士兵凭一挺机枪、几支步枪,勇敢担负起掩护大部队撤退的任务,直至全部壮烈牺牲……”回忆历史,郭生河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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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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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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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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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