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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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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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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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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抗战爆发后,北平虽被日寇占领,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一直战斗在长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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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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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