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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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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告诉我,日本兵冲进家里,用刀扎死了祖父母、哥哥,还火烧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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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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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碑前,一株株鲜艳的秫秸花怒放,生机勃勃…… “古北口一役,虽以失败告终,但将士们视死如归、血战到底,虽败犹荣!”密云党史办原调研员林振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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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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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 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 第六期九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