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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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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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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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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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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