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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明弘治《嘉兴府志》等地方史志记载,明宣德五年(1430)以后,分设为嘉兴和秀水两县的基层政区设置情况如下: 嘉兴县:县治在嘉兴府城内,境内有5个市镇12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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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宣德四年(1429)三月,浙江巡抚、大理寺卿胡概以嘉兴府所属的嘉兴、海盐、崇德3县“地广赋繁”,奏请朝廷增设新县,得到明宣帝朱瞻基的批准,明宣德五年(1430)将嘉兴府所辖3县划为7县,即分嘉兴县西北境为秀水县,东北部为嘉善县;分海盐县东北部为平湖县;分祟德县东北部为桐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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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按归附先后,将全国居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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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府从明初时直隶京师到改隶属、浙江承宣布政使司,最初也仅有嘉兴、海盐、崇德3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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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料记载,当时修筑的子城,其规模为“城周二里十步,高一丈二尺,厚一丈二尺,”占地约7.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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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兴,蒙古贵族、官吏侵占田地,建立庄园,掠夺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