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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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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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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日寇投降,苏联红军和冀东抗日根据地承兴密联合县政府在古北口接受了日军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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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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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75日的古北口战役中,中国军队不畏强暴、浴血奋战,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民族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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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日军被中国军人忠勇为国、宁死不屈的精神所打动,将遗体埋葬于山前,并在坟前竖起木牌,题字“支那七勇士之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