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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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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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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人事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1988.09.23 【实施日期】1988.09.23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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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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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碑前,一株株鲜艳的秫秸花怒放,生机勃勃…… “古北口一役,虽以失败告终,但将士们视死如归、血战到底,虽败犹荣!”密云党史办原调研员林振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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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